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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周诉被告于建喜、任广林、河南通海置业有限公司、石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44号 原告胡文周,男,197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建喜,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王晴,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44号
原告胡文周,男,197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建喜,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王晴,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广林,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王晴,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豪,总经理。
被告石文豪,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胡文周与被告于建喜、任广林、河南通海置业有限公司、石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周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建喜、任广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建喜、任广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文周撤回对被告于建喜、任广林的起诉。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国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