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89号 原告田献忠,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安民,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焦丽,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献忠诉被告王焦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献忠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献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献忠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