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王遂超,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玉东,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遂超诉被告杨磊、万玉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遂超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遂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遂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遂超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