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02070号 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革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宗禹,男,汉族,1954年3月9日生。 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宗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宗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宗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