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871号 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革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丽虹,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河南长城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