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699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新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菲,女,汉族,31岁。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国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