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96号 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可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志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新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现臻,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现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审 判 员 张延恒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