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段会婷与杨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11号 原告段会婷,女,30岁。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瑞,女,29岁。 第三人郑州凯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11号
原告段会婷,女,30岁。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瑞,女,29岁。
第三人郑州凯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利。
委托代理人庄佳,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会婷诉被告杨瑞、第三人郑州凯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会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原告段会婷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毛伟与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