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11号 原告段会婷,女,30岁。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瑞,女,29岁。 第三人郑州凯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利。 委托代理人庄佳,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会婷诉被告杨瑞、第三人郑州凯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会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原告段会婷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