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08号 原告杨杰,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奇武,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艳红,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胡艳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杰自愿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杰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