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31号 原告杜振北,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鑫升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北诉被告郑州鑫升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北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振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振北负担。 审判员 贾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云峰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