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87号 原告李付彬,男,50岁。 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崇祥,曾用名牙亥牙,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彬诉被告韩崇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付彬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