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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彬与韩崇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87号 原告李付彬,男,50岁。 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崇祥,曾用名牙亥牙,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彬诉被告韩崇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587号
原告李付彬,男,50岁。
委托代理人李聪,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崇祥,曾用名牙亥牙,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彬诉被告韩崇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付彬负担。
审 判 长  杨绿水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