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尉氏县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保恩,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曹春杰,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国现,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花强,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靳国现、樊花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氏县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尉氏县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氏县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尉氏县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易国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