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升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磊,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石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宁波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