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姜喜凤,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海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书画社。 法定代表人宋兰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凤诉被告郑州市书画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喜凤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喜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姜喜凤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