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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喜凤诉郑州市书画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姜喜凤,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海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书画社。 法定代表人宋兰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凤诉被告郑州市书画社劳动争议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姜喜凤,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海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书画社。
法定代表人宋兰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喜凤诉被告郑州市书画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喜凤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喜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姜喜凤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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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