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周小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倩倩,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亚鹏,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磊诉被告闫亚鹏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小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周小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