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刘铁军,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玉培,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军诉被告徐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军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铁军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