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刘洋,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秀霞,原告之母,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7号院1号楼43号。 委托代理人孙静、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国,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刘军,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刘志鑫,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彩霞,被告刘志鑫之母,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7号院4号楼附20号。 被告刘梅玲,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刘建国、刘军、刘志鑫、刘梅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