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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与刘建国、刘军、刘志鑫、刘梅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刘洋,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秀霞,原告之母,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7号院1号楼43号。 委托代理人孙静、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刘洋,男,1997年12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秀霞,原告之母,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7号院1号楼43号。
委托代理人孙静、翟艳徽,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国,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刘军,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刘志鑫,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彩霞,被告刘志鑫之母,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7号院4号楼附20号。
被告刘梅玲,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刘建国、刘军、刘志鑫、刘梅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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