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190号 原告刘先喜,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环宇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喜诉被告郑州环宇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先喜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