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任广田,男,1986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水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玉,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被告李敏,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田诉被告王宝玉、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田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广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广田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