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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广田诉王宝玉、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任广田,男,1986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水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玉,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被告李敏,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田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任广田,男,1986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水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玉,男,1977年4月6日出生。
被告李敏,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田诉被告王宝玉、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广田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广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广田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