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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智敏与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张光久、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乔智敏,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修喜。 被告新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乔智敏,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修喜。
被告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中联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艳蕊。
被告王修喜,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
被告张光久,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吕玲莉,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智敏诉被告新乡全州封头有限公司、新乡县华北机电有限公司、王修喜、张光久、吕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智敏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智敏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智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乔智敏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 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