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0174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 负责人王喆,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中龙,男,汉族,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广恩,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俊波,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与被告贾俊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俊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撤回对被告贾俊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和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范利辰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