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5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 负责人梁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永昌,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诉被告范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自愿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审 判 员 张延恒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玉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