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96号 原告郑州东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正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磊,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巧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国侠,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东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东飞建材有限公司以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东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东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郑州东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刘艳君 人民陪审员 申有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