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李香,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玉中,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诉被告谢玉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香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