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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与谢玉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李香,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玉中,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诉被告谢玉中生命权、健康权、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李香,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玉中,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小云,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诉被告谢玉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香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香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