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97号 原告张新亮,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艾文举,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亮诉被告艾文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江森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新亮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新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亮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四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