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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辽娜与熊献忠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张辽娜,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献忠,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辽娜诉被告熊献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张辽娜,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献忠,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辽娜诉被告熊献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辽娜及委托代理人刘玉琴、被告熊献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初认识后自由恋爱,于1999年9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1年生育一子熊权治,婚初感情尚好,近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4月因被告打骂儿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从家里搬出在外居住。此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故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系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初认识后自由恋爱,于1999年9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1年1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熊权治。2010年4月被告因家庭琐事打骂儿子与原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外出居住至今,婚生子熊权治现跟随被告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后,原告仍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分割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五龙口村西面房产后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经本院释明后,原、被告均表示对财产问题不请求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0年4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即外出未归已长达四年,期间未共同生活,被告亦认可该事实,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熊权治现正上学,且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从考虑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角度考虑,以由被告抚养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被告表示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后财产问题,原、被告均表示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辽娜与被告熊献忠离婚。
二、婚生子熊权治由被告熊献忠抚养,原告张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熊权治抚养费800元,至熊权治满十八周岁止(于判决生效后每月3日前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辽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海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