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朱昌建,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元,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建诉被告李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昌建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昌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昌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昌建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