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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建诉被告李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朱昌建,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元,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朱昌建,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元,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建诉被告李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昌建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昌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昌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昌建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