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683号 原告李庚,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康,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文涛,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文婷,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诉被告陈文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庚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庚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庚负担。 审判员 罗国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