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周立业与张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周立业,女,1982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男,1977年11月30日,汉族。 原告周立业诉被告张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周立业,女,1982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男,1977年11月30日,汉族。
原告周立业诉被告张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翌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业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21日双方在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4日生育一子张xx。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一反常态经常因锁事辱骂原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被告因工作关系经常不在家,原告在2012年12月份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常,原告劝说多次被告仍不改正。2013年5月,原告再次发现被告与他人黄色聊天记录,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5月中旬搬回自己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分居已一年。在此期间被告对婚生子不管不问,孩子目前一直由原告抚养,各项费用也一直由原告负担。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xx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2月4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2年原告生完小孩后,原、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和、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过矛盾和争执。
本院认为: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但这种情况在很多家庭中都会存在,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整个家庭着想,在处理共同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时,通过真诚地协商和及时地沟通,双方的感情还是能够改善的;并且原、被告的儿子张xx未满三岁,需要父母双方的照顾。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立业本次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立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