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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吴某甲,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吴某甲,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4月1日生,汉族。
原告吴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10月相识,于1985年8月8日登记结婚,1986年8月20日婚生子吴某乙出生。婚后因长期分居,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已破裂,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辩称,一、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至今仍居住在一起,答辩人都不知被答辩人已起诉离婚。被答辩人在国外工作期间,答辩人操劳整个家庭,孝敬公婆,逢年过节都要给被答辩人家人一笔钱用于尽孝心。答辩人还主动给被答辩人交了养老金,试想如果没有感情,答辩人会付出那么多吗?被答辩人也是深爱答辩人的,被答辩人在外务工期间,经常给答辩人打电话嘘寒问暖一直坚持了好多年,答辩人好不容易把被答辩人盼回家了,没想到被答辩人却误信风言风语,一时意气用事非要和原告离婚。所以被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二、被答辩人身体欠佳,需要答辩人的照顾。被答辩人在国外期间,为了能使自己家人能过上幸福的生活,辛苦劳作,烙下了一身病根,需要有人照顾,答辩人深深理解被答辩人的苦,自己出钱积极为被答辩人看病,对被答辩人不离不弃,愿意照顾被答辩人的余生。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风风雨雨几十年都过来了,且双方的孙子都两岁了,离婚会对整个家庭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家庭和睦。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79年左右吴某甲与赵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5年8月8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1986年8月20日,二人儿子吴某乙出生。2000年吴某甲赴美国打工,至2013年底未回过国,但经常往家寄钱。赵某某独自一人将儿子吴某乙抚养成人。2009年12月,儿子吴某乙亦赴美国生活。吴某甲因赵某某2013年11月赴美照看孙子时有一月有余未与吴某甲联系并称看见赵某某与一异性同走以及2014年2月吴某甲因病回到国内治疗,赵某某对其疏于照看等原因产生矛盾,吴某甲遂来本院起诉,要求与赵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赵某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现原告吴某甲因生活琐事起诉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仅凭原告口述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吴某甲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摩擦,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赵某某双方今后应珍惜家庭生活,多交流沟通,增加彼此信任,互相体谅,互相关爱,努力维护夫妻感情,维护平等、和睦、温馨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时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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