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松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娜,女,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力中。 原告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已达成协议,被告将于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043元减半收取4021.5元,由原告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