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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华钦,河南德晟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禹春晓、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时华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与郑州市正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签订了上街区正兴翡翠城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面积22833.20平方米,出让价款为2740万元。该宗地规划条件是商业居住用地,建筑容积率不高于3.9。2011年8月,正兴公司向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上街区住建局)申请正兴翡翠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擅自将建筑容积率提高,上街区住建局规划管理科副科长张某某是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办人,在审查正兴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于张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进行容积率变更审批,没有将正兴公司违规变更容积率的情况及时通知国土部门,致使正兴翡翠城项目的建筑面积增加2936.29平方米,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148.42万元。2013年7月30日,正兴公司已补缴土地出让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损失已经挽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荣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张某某同志个人鉴定材料1份,荣誉证书3份及郑州市村镇建设工作委员会郑建村(2009)4号文件1份,证明张某某在平时的工作中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与郑州市正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公司)签订了上街区正兴翡翠城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面积22833.20平方米,出让价款为2740万元。该宗地规划条件是商业居住用地,建筑容积率不高于3.9。2011年8月,正兴公司向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上街区住建局)申请正兴翡翠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擅自将建筑容积率提高。上街区住建局规划管理科副科长张某某是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办人。在审查正兴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张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进行容积率变更审批,没有将正兴公司违规变更容积率的情况及时通知国土部门,致使正兴翡翠城项目的建筑面积增加2936.29平方米,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148.42万元。2013年7月30日,正兴公司向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补缴了土地出让金。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担任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科副科长,系正兴翡翠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办人。2012年7月至今担任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科科长。
本院委托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于2014年10月28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证明、帮教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职务证明、职责证明,个人鉴定材料、荣誉证书及郑州市村镇建设工作委员会郑建村(2009)4号文件,证人杨某某、张某、王某某的证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河南省财政厅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契税完税证,上街正兴翡翠城总平面图、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市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郑上建字(2013)65号文件,合同编号为豫(上街)出让(2011)第02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估价报告,同步录音录像,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损失已经挽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荣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义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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