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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龙与宋广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龙,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宋广钦,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生。 本院在执行孙玉龙申请执行宋广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但是人达成和解。依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龙,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宋广钦,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生。

本院在执行孙玉龙申请执行宋广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但是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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