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67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龙,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宋广钦,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生。 本院在执行孙玉龙申请执行宋广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但是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