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金建华,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晋孝光,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吴台镇。 本院在执行金建华与被执行人晋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晋孝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晋孝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晋孝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晋孝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