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蔡开亮与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伟、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蔡开亮,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蔡开亮,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建伟,男,1973年10月3日生。
被执行人张生,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蔡开亮与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伟、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郑民二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伟、张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伟、张生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伟、张生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伟、张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