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虎,男,199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张继周,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本院在执行王晓虎与被执行人张继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继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继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继周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继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