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理人宋新民。 被执行人张卫钢,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岳长义,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卫钢、岳长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钢、岳长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