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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卫钢、姜有益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理人宋新民。 被执行人张卫钢,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姜有益,男,汉族,1969年8月12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理人宋新民。
被执行人张卫钢,男,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姜有益,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住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卫钢、姜有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南新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钢、姜有益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