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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盗窃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36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龙,男,1984年7月4日生,住唐河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马龙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36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龙,男,1984年7月4日生,住唐河县.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马龙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被执行人马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马龙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4日将本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马龙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