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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磊与马英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52号 原告闫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晓霞,女,1981年7月9日出生。 被告马英报,男,1976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磊诉被告马英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磊于2014年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52号
原告闫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晓霞,女,1981年7月9日出生。
被告马英报,男,1976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磊诉被告马英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闫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闫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  瑞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