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52号 原告闫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晓霞,女,1981年7月9日出生。 被告马英报,男,1976年6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磊诉被告马英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闫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闫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晓 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谷 瑞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亚琼(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