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36号 原告郝留中,男,1962年8月2日出生。 被告赵小妹,女,1987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留中诉被告赵小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留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