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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23号 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刘海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艳辉,女,1977年5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23号
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刘海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艳辉,女,1977年5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九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