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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保梅与张国松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89号 原告翟保梅,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松,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保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89号
原告翟保梅,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松,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保梅诉被告张国松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保梅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保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保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保梅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