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32号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总经理。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永兴建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32号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总经理。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龙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