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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与刘军营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19号 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姬永军,主任。 被告刘军营,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军营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19号
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姬永军,主任。
被告刘军营,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军营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