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19号 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姬永军,主任。 被告刘军营,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军营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新郑市永盛鸭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