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57号 原告张瑞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华润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彦章,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强诉被告新郑市华润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瑞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瑞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瑞强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