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刘卫东,男,1970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欢,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诉被告王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东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卫东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张广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