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胜凯,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史伟峰,该行员工。 被告李洪轩,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李俊杰,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杜献平,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李洪轩、李俊杰、杜献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