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4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胜凯,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郝亚光,该行员工。 被告刘纪军,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刘付春,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刘石欣,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诉被告刘纪军,刘付春,刘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五号日 书 记 员 赵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