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1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闫清杰,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彩霞,女,汉族,1964年12月25日生,系该行职工。 被告李书平,男,汉族,1961年5月21日生。 被告秦占义,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生。 被告张占学,男,汉族,1963年6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李书平、秦占义、张占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攀峰 人民陪审员 郜 杰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博 |